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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文化權

  1. 參照《公政公約》影子報告原住民族專章第11至27段,有關狩獵文化權、漁獵與採集文化權、使用進步科技權利、及司法自決權的國家歧視和歧視事件。

  2. 參照原住民族專章第53段至55段,有關都市原住民之文化平權。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之問題

  1. 外配基金雖在提升各層次移民權益有許多影響力,然而,運作10年的外配基金始終都無法解決以下三大問題89

    1. 政府單位申請案件之金額占每年基金八至九成以上,使政策與補助混為一談,導致政府單位難以設計符合該地區移民需求的長期政策。

    2.   <li><p>變相鼓勵有能力掌握申請與評鑑方法的單位(直轄市政府單位、大型基金會或營利大企業)依賴外配基金,享有更多補助,而使規模較小或不熟悉申請與核銷流程的單位受到排擠(偏鄉政府單位、以移民為主的草根團體),成為豢養某些單位長期依賴外配基金、便宜行事的漏洞。</p></li>
      
        <li><p>對民間團體而言,外配基金過於繁瑣或嚴苛的申請與核銷過程也影響其辦理意願,甚至規定授課鐘點費之補助標準有學歷高低不同之差異,此種補助方式,有違培力更多新移民主動參與之精神。</p></li>
      </ol>
      
    3. 為了確實達成《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第1條與第15條之精神,保障所有民族均能充分享有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查外配基金補助的單位10年來近九成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補助種類多為醫療及社會救助、法律或家庭等服務90,我們建議外配基金應取消此種「短期專案式」補助型態,改由地方政府或相關單位的正常編制,以徹底解決資源錯置、浪費或地區比例失調之問題。

    兒童的文化近用權

    1. 回應國家報告第318段,我國文化部僅針對未滿12歲之兒童制定「文化部主管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兒童優惠措施」,依年齡給予免費或優惠票價。但針對12至未滿18歲之少年,卻沒有提出任何措施以促進文化近用權。建議應針對12歲至未滿18歲的少年,提出具體的文化近用政策,並將非都會地區的交通費用納入考量。

    身心障礙人士參與文化生活

    1. 國家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電視近用之措施,過於著重公共電視之製播義務,雖將促進視聽障人士媒體近用列為電視事業營運評鑑與換照審查項目,但僅為審查項目「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的其中一小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推動電視近用之經費、技術、各電視台製播時數之目標值均未有相關政策規劃。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制定電視近用之短中長期政策計畫。


    1. 102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計畫案研究報告書:外籍配偶照顧輔導體系成效之研究
    2. 94-104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核定補助案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