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原住民專章第17至21段,有關都市原住民所面臨的就業歧視。
回應國家報告第36段,建議針對16-24歲的初入職場的青年提供相關就業服務措施。
回應國家報告第32段,政府僅說明增加就業的「數量」,2012年至2014年分別協助21,796人、22,211人及21,253人就業,2015年1月至10月協助18,174人就業,但並未對「工作的質」做統計和分析。事實上,許多身心障礙者的工作只是擔任臨時員工或者約聘人員,曾有學校約聘的身心障礙者服務未滿,卻因學校的正式職員因事故造成身心障礙,持有障礙手冊,學校聘用身心障礙者的名額到達,此位約聘的身心障礙人員便遭解約。
人人有工作之權利,但是對於身心障礙女性,在勞動部的「婦女勞動政策白皮書」、「婦女勞動權益新思維」裡頭,並沒有看到勞動部提出促進女性身心障礙者就業措施,相較原住民的女性跟新住民女性勞動權益在白皮書裡是可以看到,希望勞動部能重視身心障礙女性的工作權。
1984年開始實施的勞基法,主要適用於製造業受雇勞工,服務業受雇勞工一直要到1997年立法院修法後,才開始逐步指定將服務業等各行業納入,但到目前為止,依然有某些行業與特定職業工作者被排除,尚未納入勞基法適用,成為勞動保障的孤兒。31
- 被排除適用者,參見: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