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義務
戴斌: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庭。
戴斌:
被告人彭宇華,你是否收到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彭宇華:
收到。 戴斌: 什麼時候收到的? 彭宇華: 8月7號。 戴斌: 起訴書載明你的身份情況、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是否屬實? 彭宇華: 屬實。 戴斌: 你以前受過刑事處罰沒有? 彭宇華:沒有。 戴斌:彭宇華的辯護人,什麼時候收到起訴書副本的?
余纓: 8月7號。 鄧松: 8月7號。 戴斌: 被告人李明哲,你是否收到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彭宇華: 收到。 戴斌: 什麼時侯收到的? 李明哲: 8月7號。 戴斌: 起訴書載明你的身份情況和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是否屬實? 李明哲: 屬實。 戴斌: 你以前受過刑事處罰沒有? 李明哲: 沒有。 戴斌: 李明哲的辯護人甚麼時候收到起訴書副本的?
張國輝:
8月7號。 張忠偉:
8月7號。
戴斌:
岳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公二刑訴[20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湖南省髙級人民法院以(2017)湘刑轄119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今天在此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書記員、辯護人名單。本庭的審判長由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戴斌也就是我擔任,與審判員李強斌、湯洪清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張瓊花、代理書記員喻蓓蓓擔任法庭記錄。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翔、袁帥,代理檢察員鐘池海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楊九州擔任公訴人記錄。
被告人彭宇華委託的湖南昌言律師事務所余纓律師,湖南唯平律師事務所鄧松律師出庭為彭宇華辯護,受被告人李明哲委託的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張國輝律師,張忠偉律師出庭為李明哲辯護。
被告人、辯護人在今天的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一、申請迴避的權利。 二、提供證據的權利。 三、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 四、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彭宇華以上訴訟權利聽清楚沒有?
彭宇華: 聽清楚了。 戴斌: 是否申請迴避? 彭宇華: 不申請。 戴斌: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申請迴避? 余纓: 不申請。 鄧松: 不申請 戴斌: 被告人李明哲,以上訴訟權利聽清楚沒有? 李明哲: 聽清楚了。 戴斌: 是否申請迴避? 李明哲: 不申請。 戴斌: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申請迴避? 張國輝: 不申請 張忠偉: 不申請。 戴斌: 本庭於2017年8月11號組織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明確了以下事項: 一、辯方對案件管轄公開審理不持異議。 二、辯方不申請啟動排非(非法證據排除——編者註)程序。 三、辯方不申請調取新的證據、不申請重新鑑定勘驗、檢查,不申請證人出庭。 四、組織控辯雙方展示了相關證據材料,對庭審、舉證、質證的順序和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